丈夫車禍離世,夫妻倆當年買的房子要辦產權證,產權所說得先公證,公證處說得先有產權證,這理不清的程序讓人犯了難辦產權證遭遇“矛盾”之爭來源:新文化報 - 新文化網
  手續齊全,沒公證就是辦不了產權 本報記者 孫立國 攝
    本報訊(記者 唐奇) 農安縣開安鎮一男子遭遇車禍離世,留下一套房產,妻子想辦理產權證,“我來回走了兩三個地方,產權所管我要公證書才給辦產權,可公證處管我要產權證才辦公證書,也不知道咋辦才好。”昨日,席女士給本報打來電話,想問問這種情況她該怎麼辦。
    丈夫離世 辦產權需公證
    2012年11月,農安縣開安鎮的李某與妻子席女士在農安縣合隆鎮文龍小區購買了一套現房,裝修後就租了出去。當時,購買房屋合同和發票等相關材料都是丈夫李某簽的字。
    之後,夫妻倆帶著兩個女兒來到雙陽開了一家超市,2013年3月份,李某在長春送貨途中,與一輛客車相撞,不幸身亡。一周前,文龍小區的開發商貼出通知,要給小區業主辦產權證。“排隊辦理的人很多,但開發商看到我的材料之後,就告訴我必須得辦公證書。”席女士說。
    想辦產權證遇“矛盾”
    之後,席女士帶上丈夫的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結婚證、戶口本以及房屋買賣合同等相應手續,來到產權所,可工作人員的答覆是,需要辦理一份繼承公證,就可以辦理產權證。
    席女士揣著材料,又來到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公證處,得到的答覆卻是:必須有產權證才能辦理公證。
    席女士很疑惑,這豈不是矛盾?一方要公證書才能辦產權證,另一方卻要產權證才給辦理公證書。“如果是這樣的話,產權證肯定是辦不下來了。”席女士說。
    產權所:法院調解書也行
    昨日,農安縣合隆鎮規劃局局長佟偉在看過相關的材料後,要求產權所的工作人員給予詳細解答,工作人員孫先生說:“席女士的材料很齊全,但確實只差公證書,不能給席女士辦產權證。”
    孫先生說,按法律規定,席女士雖然是第一繼承人,但孩子和其丈夫的父母都有繼承權,所以必須得在這些直系親人都認可的情況下,才能為席女士辦理產權證,而這個材料需要公證處進行公證。
    “還有另一種辦法,就是去法院打個官司,拿到調解書,也可以起到公證書的作用。”孫先生說。
    公證處:可提供相關證明
    在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公證處辦理窗口,一名工作人員對席女士的問題首先提出了和產權所同樣的處理方法,即在法院做調解書,這樣更快,也更省錢,而做公證會收取一半房產的1.2%的費用。
    如果一定要通過公證來證明自己的權利,工作人員表示,需要李某及妻子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戶籍地社區(村民委員會)的公章,包括親屬的戶籍信息證明等相關材料。  (原標題:辦產權證遭遇“矛盾”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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